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区别,及如何划分

2018-05-15 08:39:03 ruchengmei 9933

“禁养区”是指禁止建设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区域,即禁止建设达到各省级人民政府设定养殖规模以上养殖场所的区域,规模养殖标准为请参照各省规定,对于规模以下的养殖户来说,不是要禁止其养殖行为,而是指导其做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限养区”是在一定区域内,结合区域环境容量,限定畜禽养殖污染排放问题的区域。限养区不是对畜禽养殖量的限制,而是对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限制。

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禁养区范围内的已建成的畜禽养殖,由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我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

原环境保护部公布了由环保部、农业部制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禁养区包括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法律规定的其他应该划定的区域。

这些禁养区在划定后5年内不作调整,需调整的应根据指南展开工作。 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畜禽养殖关系到城镇化发展和社会民生,但选址不当将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水、空气的污染。

天津威博旭条码负责人何昕认为,地方畜牧业发展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现状和规划,在保护生态环境、符合卫生防疫条件的前提下进行,不能影响到水资源、环境卫生、文化生活等。

地方农牧部门和环保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规划、畜牧企业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安排工作。这对整体经济的发展和环境卫生的保护是有保护意义的。


长清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长清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分方案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以下称“三区”),优化畜禽养殖场规划布局,合理利用畜禽粪污资源,有效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加重的趋势,促进长清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环保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为依据,以畜禽养殖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控量减污、统筹兼顾”的总体要求,科学划定畜禽养殖“三区”,调整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为我区畜牧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二、划定原则
   (一)属地管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街镇政府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实施治理,各畜禽养殖场户是治污主体,必须承担治理责任,加大治理投入。
   (二)堵疏结合,环境保护与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相统一的原则。在拆除改造养殖圈舍的同时,引导散养户自动退出或提档升级,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
   (三)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改善生态环境相统一的原则。
   三、区域划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5)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6)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7)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8)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9)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
   (10)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区域划分类型
   长清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区域划分对象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规模标准按修改后的《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执行。泉城农业公园暂按限养区执行。
    (一)禁养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二)限养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区)。限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区)应当限期治污,确保排污符合相关排放标准。
   (三)适养区: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可作为适养区。在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畜禽养殖“三区”的划分实行动态管理,将随经济社会发展适时作出调整。
   五、区域划分范围
   (一)禁养区范围
    1.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范围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
   (1)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一水厂、二水厂、桥子李、冷庄、曹楼等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饮用深水井周边200米范围内。     各街镇、村集中供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饮用深水井周边200米范围内。
   (2)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南水北调长清段两岸1000米范围内、黄河长清境内流域500米范围内、北沙河两岸200米范围内、南沙河两岸200米范围内。
   崮头水库、钓鱼台水库、石店水库、长清湖、崮云湖、武庄水库等中小型重要水库周边200米范围内。
   2、重点旅游景区
   (1)灵岩寺、五峰山、莲台山等风景名胜区及济南园博园公园、济西湿地公园范围内。
   (2)大峰山市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张夏-崮山华北寒武纪省级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和实验区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条例)第十八条除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长清区城核心区、大学科技园区及外延200米以内区域。
   (2)各街镇驻地及外延200米以内区域。
   (3)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外延200米以内区域。
   4. 环境质量达不到畜禽养殖标准的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范围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
   (1)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一水厂、二水厂、桥子李、冷庄、曹楼等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饮用深水井周边200-500米范围。
   各街镇、村集中供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饮用深水井周边200-500米范围。
   (2)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范围内
   南水北调长清段两侧封闭围网纵深1000-1500米范围内、黄河干流长清段防洪大堤堤顶内纵深500-1000米范围内、北沙河两岸200-500米范围内、南沙河两岸200-500米范围。
   崮头水库、钓鱼台水库、石店水库、长清湖、崮云湖、武庄水库等中小型重要水库周边200-500米范围。
   2、重点旅游景区
   (1)灵岩寺、五峰山、莲台山等风景名胜区及济南园博园公园、济西湿地公园范围外500米。
   (2)大峰山市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张夏-崮山华北寒武纪省级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范围外500米。
   3、长清区城核心区、大学科技园区200米以外的规划区。
   4、各街镇驻地、学校、医院等周边200米-500米的区域。
   5、农村社区等居民集中居住区及周边500米以内区域。
   6、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京福高速公路、济菏高速公路、104国道、220国道、104省道、高铁干线等交通干线两侧外延各500米范围内。
   7、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范围内。(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8、畜禽养殖高密度饲养区。
   已建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种畜禽场、大型规模化养殖场周边1000米范围内。
   城镇规划区开始开发建设的,其建设范围按核心区标准将相应范围的限养区转为禁养区管理。
   9、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区域。
   (三)适养区范围
   除禁养区和限养区范围以外的其它区域原则上为适养区。
   六、工作要求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要求
   1. 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2. 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确需搬迁的要按要求尽快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
   3. 鼓励禁养区内现有畜禽散养户自行拆除养殖圈舍退养,继续养殖的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
   4. 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在实施关停或搬迁前应注重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要求
   1. 限养区内要控制和逐步削减畜禽饲养总量,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小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同时要引导散户及小规模养殖户逐步退出,缩小散养比例。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生产设施与粪污综合利用、污染防治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制度。
   2. 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控制畜禽养殖规模,按生态健康养殖要求改造升级,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3. 现有畜禽散养户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确需外排的,要达到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排放标准参照《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要求
   1. 适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区)要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提升,全面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程度,要坚持种养结合,走农牧循环、动植物互惠的发展路线,逐步形成生态畜牧业新格局。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未办理相关手续的,须到相关部门完善手续。对于废弃物排放严重超过周边环境容纳能力、群众反映强烈、治理无望的畜禽养殖场(区),要进行关停。
   2. 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规划应当符合当地畜牧业发展养殖布局规划和环保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选址要求。其生活管理区、生产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开,净道污道分开。有对废弃物进行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鼓励发展生态环保养殖;
   3. 新建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前,必须经所在地街镇政府和区直有关部门同意,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规划条件审查、动物防疫、区畜牧兽医局进行备案登记、用地审批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建设。
   (四)严格审批程序。区国土、环保、畜牧及各街镇政府等部门在审批、规划畜禽养殖项目时,要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区环保、畜牧等部门要对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及综合利用,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
   (五)加强属地管理。各街镇政府要严格按照长清区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切实把好畜禽养殖场户发展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七、保障措施
   (一)严格责任落实,履行职能。畜禽养殖“三区”划定工作已列入全市环境保护工作重点,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是保护和改善我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依据。各街镇、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落实。
   (二)严格行政执法,依法治污。各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养殖区域划定方案进行动物防疫、用地、经营等方面的条件审查。对于违反划定方案的,各部门不得核发养殖行业相关证件。各相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日常巡查,对未按规定报备或申办证件的,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影响公共卫生环境、私自占用耕地林地的,依法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三)抓好宣传,科学引导。各街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三区”划定及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将划分方案以通告的形式告知群众,让“三区”划定的重要意义和具体部署深入人心,提高“三区”划定的知晓率和执行率,及时消除群众的认识误区,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正确引导养殖场户按照“三区”划定方案合理布局,大力倡导生态养殖和清洁生产,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加大资金投入。区财政、环保、畜牧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资金支持,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资金投入,对适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区)按生态健康养殖要求建设改造粪污处理设施、符合项目立项条件的优先扶持。区金融部门要积极拓宽畜禽养殖业融资渠道,优先给予扶持。鼓励引导畜禽养殖场(户)发展适度规模养殖、标准化生产,积极推广畜禽粪污干湿分离、沼气发酵、有机肥加工等无害化处理,实现养殖-农、林、果、蔬的良性生态循环,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

转自 济南市长清区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