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各省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汇总
刘经理15653632199
日前,多个省市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征求意见稿。
一、江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出水排放去向和污水处理规模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应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2020年7月1日前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原规定标准。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放去向、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和污水处理规模,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1出水排入GB3838规定的II类、III类水体时,处理规模大于5m3/d(含)的处理设施排水执行表1规定的一级标准。
2出水排入GB3838规定的Ⅳ类、Ⅴ类水体时,处理规模大于5m3/d(含)的处理设施排水执行表1规定的二级标准。
3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时,处理规模大于50 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表1规定的一级标准;处理规模在5 m3/d(含)~50 m3/d(不含),出水直接排入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表1规定的二级标准;处理规模在5 m3/d(含)~50 m3/d(不含),出水流经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表1规定的三级标准。
4 处理规模小于5 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执行表1规定的三级标准。
5出水排入已列入国家水质较好湖泊名录以及具有饮用水功能的重点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凡处理规模大于5 m3/d(含)的处理设施,均执行表1规定的一级标准。
二、甘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1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原规定标准,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中规定的排放限值。
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处理能力在500 m3/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按表1规定执行。
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模<500m3/d的,出水直接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规定的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除外)的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一级标准;出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环境功能明确的水体时,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二级标准。
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模<500m3/d的,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规定的Ⅳ、Ⅴ类功能水域的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二级标准。
5农村生活污水30m3/d≤处理规模<500 m3/d,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时,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一级标准。
6农村生活污水5 m3/d≤处理规模< 30m3/d,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时,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二级标准。
7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模<5m3/d,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时,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三级标准。
三、天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应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功能敏感程度及处理设施规模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1出水排入GB 3838地表水IV类(含)以上功能水体或GB 3097海水二类、三类功能海域时,执行表1中一级标准。
2出水排入GB 3838地表水V类功能水体或GB 3097海水四类功能海域时,执行表1中二级标准。
3出水排入其他水体时,执行表1中三级标准。其中,规模500m3/d(不含)-5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A标准;规模50m3/d(不含)-1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B标准;规模小于10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执行C标准。
四、湖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应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2020年7月1日前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以项目环评批复为准。
1出水直接排入GB3838 地表水Ⅱ类、Ⅲ类功能水域且规模在500m3/d(不含)-5m3/d(含)时执行表1规定的一级标准,规模在5m3/d(不含)以下时执行表1规定的二级标准。
2出水直接排入GB3838 地表水Ⅳ类、Ⅴ类功能水域且规模在500m3/d(不含)-5m3/d(含)时执行表1规定的二级标准,规模在5m3/d(不含)以下时执行表1规定的三级标准。
3出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GB3838 地表水Ⅱ类、Ⅲ类功能水域时执行表1规定的二级标准。
4出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GB3838 地表水Ⅳ类、Ⅴ类功能水域或出水排入村镇附近池塘等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时执行表1规定的三级标准。
表1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L
五、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自 XXXX 年 XX 月 XX 日起执行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执行本标准。
1 规模大于500m3/d(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 GB 18918 的规定。
2 规模小于500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 1 的规定。
出水直接排入GB3838地表水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三类功能水域以及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的河湖的处理设施执行 A 标准。
出水直接排入其它功能明确水体的以及出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4.2.2.1 中所列水体的处理设施执 B标准。
出水直接或间接排入村庄附近池塘等环境功能未明确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 C 标准。
六、河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宽于本标准要求的,自××××年××月××日(标准批准发布实施后一年)起达到本标准要求。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本标准要求。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规模、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功能敏感程度等,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1规模大于2m3/d(含)的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按表 1 对应的规定执行。
出水直接排入GB3838Ⅱ类水域以及 GB3838Ⅱ、Ⅲ类水域控制断面周边的,执行一级标准。
出水直接排入非控制断面周边GB3838 Ⅲ类水域以及排入GB3838Ⅳ、Ⅴ类水域控制断面周边的,执行二级标准。
出水直接排入非控制断面周边 GB3838 Ⅳ、Ⅴ类水域以及排入其他水体的,执行三级标准。
2规模小于2m3/d(不含)的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表 1 中三级标准。
七、北京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612-2019)
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 规模大于500m3/d(含),水污染物排放执行DB 11/ 890—2012表1的规定。
2 规模小于500m3/d(不含),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a)出水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功能水体执行一级标准。其中,规模在50m3/d(含)- 500m3/d(不含)执行A标准,规模在5m3/d(含)-50m3/d(不含)执行B标准。
b) 出水排入其它水体执行二级标准。其中,规模在50m3/d(含)- 500m3/d(不含)执行A标准,规模在5m3/d(含)-50m3/d(不含)执行B标准。
c) 规模小于5m3/d(不含)执行三级标准。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2014年1月1日(含)后建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a) 规模大于500m3/d(含),出水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功能水体执行一级标准A标准,出水排入其它水体执行二级标准A标准。
b) 规模小于500m3/d(不含),按4.1.2要求执行。
2、2014年1月1日(不含)前已建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a) 规模大于5m3/d(含)、出水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功能水体,执行一级标准。
b) 规模大于5m3/d(含)、出水排入其它水体,执行二级标准。
c) 规模小于5m3/d(不含)执行三级标准。
八、广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应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明确的水体,处理规模在20m3/d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处理规模在20m3/d以下的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其他水体,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九、山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污水排放去向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自本标准实施日起,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污水排放去向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4.2.3 自2021年1月1日起,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污水排放去向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表2 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L(pH值、粪大肠菌群数除外)
十、陕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7-2018)
十一、浙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现有设施按照出水设计标准执行相关限值要求。
2新建、改建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
3新建、改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若位于水环境功能要求高的八大水系源头、重要湖库集水区域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的平原河网地区,宜执行一级标准;位于其它地区的设施宜执行二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