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加工废水排放标准

2022-08-27 21:18:11 山东水木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0464

食品加工废水排放标准

水木清环保【15653632199】

食品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不仅规定了工业废水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并且规定了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一、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有关食品工业内容

  GB 8978-1996规定肉类加工工业所排放的污水 执行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其他一切排放污水的食品生产单位一律执行本标准。

  (一)标准分级

  排入GB 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 3097-82(海水水质标准)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排入GB 3838中IV、V类水域和排入GB 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上述规定。

  GB 3838中I、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 3097中一类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的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氷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二)标准值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法分为二类。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髙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髙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并拫据单位建设时间不同执行不同的规定。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1和表1-2、表1-3的规定;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1和表-14、表1-5的规定。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二、食品加工废水排放标准具体限值

  (一)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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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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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污水: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2.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
3. 一切排污单位:指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

4 .其他排污单位:指在某一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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